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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編 總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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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例

1

本遊戲之執行,當依本通則行之。

局中匿者得以行使行牌權暫止尋差之部分權利。

2

開局前玩家間應已對本通則充分瞭解。

3

遊戲時應變通處之。若有窒礙,從眾議決,或由遊戲發起人做最終解釋。玩家間之特殊共識應優先適用。

4

所有玩家皆應遵守所在地法。

5

稱至少、至多、為限者,俱連本數計算。範圍、時限等,亦同。數目以整數為之,含小數者,四捨五入。

稱遊戲發起人者,謂召集、建議或發動本遊戲之人。

稱玩家者,謂全體參與遊戲之人。遊戲發起人若作為旁觀,則不屬玩家。

稱局者,謂匿者躲藏始至尋差捕獲迄之時,即移動時間及藏匿時間之和。

稱輪者,謂多局之集合。由該輪首局而始,迄所有玩家皆至少於 1 局出任匿者而終。

稱回者,謂尋差行使詰問權至下次行使該權之時。

稱勝者,謂藏匿時間最長之方。

稱違規者,謂超過該階段所規定之範圍、時限等。

稱遊戲範圍者,謂玩家於開局前所討論之範圍為限。

稱品等者,謂玩家依遊戲範圍之廣狹、交通工具之繁簡而定之難易度。遊戲中各參數視品等調整,並以 區隔之。

稱科技者,謂任何能上網之裝置、設備。

稱電子地圖者,謂 Google Maps。

稱定位者,謂電子地圖所示該玩家於地圖上之即時位置。

稱遊戲時段者,謂玩家進行遊戲之全部時間。

第二章 玩家

6

玩家以適當、公平方式分為兩方,即匿者及尋差。

匿者之職為藏匿;尋差之職為尋覓。

7

玩家最多宜 4 人,且怯於獨者應予以結伴。

8

玩家於遊戲時段內僅得以步行或大眾運輸工具移動,此即有效移動方式。惟尋差於移動時間內等待時,允許任意移動,並搭乘任何載具打發時間。

大眾運輸工具部分臚列如下:

  1. 公共自行車。

  2. 公車。

  3. 輕軌。

  4. 重軌。

  5. 渡船。

  6. 飛機。

9

匿者有回答尋差之題目之義務,且履行時應據實以告。(答題義務)

匿者於答題後,始有掣取匿者牌堆之權利。(掣牌權)

匿者於接受題目後,應於該題所定之時限內履行答題義務。未於時限內完成履行義務者,稱之違規,並褫奪該回掣牌權。

匿者行使掣牌權後,即獲行使該牌令所另賦之權能。(行牌權)

匿者於局中有隨時存取尋差定位之權利。(查位權)

匿者應主動行使查位權。發現尋差已進入自由游移區域時,便進入殘局。此時匿者必須停止移動,並以該地作為藏匿點位。不位於安全區域者,應儘速移動至最近位置。

匿者既為尋差所獲,當局即終。更迭尋差為匿,匿者為尋。稱捕獲者,即尋差實際接觸匿者之時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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尋差局中有分享定位供匿者隨時查看之義務。(揭位義務)

尋差有執六大詰問究匿處之權利。(詰問權)

自尋差行使詰問權後,迄匿者履行答題義務前,不得再度行使。

尋差復用已詰之題,則匿者得多享 1 次掣牌權,採疊加累計。匿者不得將掣牌權併而使用。

第三章 準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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遊戲以 1 輪 2 局為主。

若欲增輪,仍以單局時長定勝負,相異輪次時間不予累計。

12

遊戲品等由玩家自行決定,並於開局前取得所有玩家共識即可。合理遊戲範圍由以下條件組成:

  1. 30 至 99100 至 499500 及更多 座車站。

  2. 26 至 259260 至 25992600 及更多 平方公里之可移動面積。

13

匿者欲行使掣牌權及行牌權,則應持由「時賞牌令」及「權能牌令」所組成之「匿者牌堆」。

尋差欲行使詰問權,則應攜帶「詰問簿」,亦可另備紙本地圖及紙筆作記錄用。

雙方應各攜本通則作消歧義用。

雙方應各備妥骰子。

雙方互傳之照片皆應具攝圖當下之時間戳記,且所拍畫面得使人清楚辨認之。

14

每局始時,匿者有 3060180 分鐘之移動時間以有效移動方式至遊戲範圍任一車站藏匿。

移動時間結束時,匿者所在之車站即為匿域中樞;匿域中樞之方圓 400400800 公尺則為自由游移區域,匿者得於該範圍內任意活動。

15

藏匿時間以移動時間結束後正式計時,此時尋差得開始進行尋覓;並以尋差成功捕獲匿者時而止。

16

玩家應明定遊戲時段,訂製起迄時間。除保障遊戲體驗外,亦保護玩家安全。

17

遊戲時段結束時,即使該局未完,遊戲仍應立即暫停。待遊戲時段開始且玩家全數復位,始得繼續遊戲。

第四章 位置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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匿者得藏匿於符合以下全部條件之位置,即安全區域:

  1. 電子地圖所繪之道路上及其向外延伸 3 公尺範圍內。

  2. 匿域中樞及第十四條第二項所書之自由游移區域內。

  3. 遊戲時段中任何人皆可隨意出入之場所。

  4. 允許長時間逗留之處。

  5. 能履行答題義務之處。

匿者不得藏匿之位置部分臚列如下:

  1. 公共廁所。

  2. 私人住宅。

  3. 任何於遊戲時段不對外開放之處。

  4. 水域,如江河湖沼等自然水體。

  5. 地下街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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尋差於遊戲過程中不得使用科技試圖比對匿者所回傳之影像,且嚴禁使用任何街景服務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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距某地何公尺者,以下列方式計之:

  1. 為點資料(零維資料)者,以定位及該點之直線距離為之。

  2. 為線資料(一維資料)者,以定位及沿線最短直線距離為之。

  3. 為面資料(二維資料)者,以電子地圖所示之圖徽為點,同第一款之計算方式為之。

任何資料之位置出現爭議,一律以電子地圖所示之處為準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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非位於遊戲範圍之處視同不存在,出答題時皆應忽視該處。惟不完全位於遊戲範圍者,不在此限,仍應視為存在。